刘晨光,合肥建筑施工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是诉讼时效问题,工程款超过诉讼时效,施工企业将丧失胜诉权,对方可以此为由拒付工程款。工程款追索的诉讼时效一般为2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如果主张预付款或进度款,则从合同约定的应付款之日起算;如果主张结算款,则从结算完成后的约定付款之日起算。工程款追索的诉讼时效为2年,这是一般原则,特殊情况下诉讼时效可以延长。
六、特殊保护制度
是对于施工单位的特殊保护问题,由于目前建筑市场竞争非常激烈,施工单位在工程欠款诉讼中往往处于低人一等的地位,权利维护难度很大,根据我办理建筑案件的经验,我认为一方面要及时起诉,对于久拖不决的欠款,要及时行使诉权,在诉讼中可以采取保全房屋财产账户的方式促使其及时付款。
另一方面要注重采用我国俄合同法对于建筑企业的一项特殊保护权利,即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工程款优先于银行的抵押权,发包方不能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经催告,施工企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在建工程或已完工工程,拍卖所得优先支付给施工企业。但建设工程价款优受偿权从竣工之日或约定竣工之日起必须在6个月内行使,且不得对抗已付清大部分房款的消费者。因此,当发包方出现财务危机,诉讼难以避免时,施工企业应当在竣工后6个月内及早向发包方催促工程款,否则过了6个月以后,工程款优先于银行抵押权的权利就不复存在,施工企业很有可能打赢了官司拿不到钱。
总之,老板拖欠工程款怎么办这个问题在实践操作中还是比较难的。不仅涉及到合同签订的相对性等问题,还要涉及到银行和开发商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关系问题。建议您,当出现拖欠工资时,您和工友可以聘请律师,在规定时效内起诉,这样才能及时解决拖欠工资的难题。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深圳律师。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根据以上规定,**镇**村2、3、5组公路工程于2014年1月22日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于当日原告已经将工程实际交付给建设单位并已经使用至今,三被告应从该日起承担欠款利息。据此,三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款 1038867.5元,利息57137.71元,共计1096005.21元。
三、第一被告梁平县**木材有限公司应当退还原告向其缴纳的保证金30万元,公路地基工程款13.4万元,共计43.4元。
首先,第一被告梁平县**木材有限公司应当退还原告向其缴纳的保证金30万元。依据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该条明确规定只有工程的发包人才有权利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质量保证金,且只能在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捐赠人捐赠财产兴建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应当与受赠人订立捐赠协议,对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作出约定。第二款规定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由受赠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手续,并组织施工或者由受赠人和捐赠人共同组织施工。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第三款规定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竣工后,受赠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建设资金的使用和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向捐赠人通报。根据该条规定,本案中第一被告梁平县**木材有限公司只是捐资人应当与受赠人也就是本案的建设方**镇人民政府签订捐赠协议不应与原告签订合同,更没有收取**村2、3、5组公路工程质保金的权利,因此其收取秦长承30万元质保金是违法的,应当退还给原告秦**。
其次,第一被告梁平县**木材有限公司应当退还原告秦**向其缴纳的公路地基工程款13.4万元。据上所述,第一被告梁平县**木材有限公司既不是本案讼争工程的发包人,也不是该工程的施工人,仅仅只是一个捐资人而已,根本没有权利要求原告秦**向其支付底基工程款13.4万元。简而言之,第一被告梁平县**木材有限公司作为捐资人,在本案中只有支付捐赠款项的义务,没有收取任何款项的权利,因此其收取原告地基工程款13.4万元,应当归还给原告。
四、第二被告梁平县**镇人民政府应当退还原告向其缴纳的工作经费5万元、质量保证金8.79532万元。
首先,第二被告在2012年12月26日收取高**转交的该工程的工作经费5万元没有法律依据,应当退还原告。其次,依据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该条明确规定只有工程的发包人在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质量保证金。然而在本案中第二被告在没有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要求原告支付保证金8.79532万元是违法的,且第二被告也没有按合同约定的5%收取质量保证金。再则,原告也不是保证金缴纳主体。据此,第二被告应当退还原告缴纳的保证金8.79532 万元。
综上所述,三被告所欠的工程款中,有绝大部分是广大农民工的血汗钱,继续拖欠下去势必会给社会酿成不安定因素。原告在提起诉讼前,多次找到三被告索要工程款,被告置之不理,拖欠至今。国务院和有关部门三令五申地通知和强调,从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的高度,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当前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原告为索要工程款,及时给付农民工工资,多次向三被告说明情况甚至乞求,三被告却麻木不仁,无动于衷,丧失起码的同情心。原告在索要无果,求助无门的情况下,才举债提起诉讼。本律师认为,这起纠纷虽然是拖欠工程款,但在纠纷的背后涉及到几十名农民工的利益。因此,恳请法庭从稳定社会的角度判决三被告给付工程欠款。同时,也希望三被告从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及时给付工程欠款,妥善解决这起纠纷。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合议时考虑采纳。
代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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