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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架料租赁合同有哪些纠纷 如何控制建筑项目的成本

2026年1月26日  合肥建设施工合同律师   http://www.phzwlss.com/

 刘晨光,合肥建筑施工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建筑架料租赁合同有哪些纠纷

案情简介:

成都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系“**光华”工程项目的总承建单位,该公司将工程的劳务工程分包给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廖某系某劳务公司的项目经理,全权负责该工程的相关事宜,包括代表劳务公司签订合同、保管公司印章等。

2007年12月30日,郫县某租赁站与劳务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乙方承租甲方的建筑架料包括钢架管和钢扣件用于乙方承建的“**光华”工程,并约定了钢架管钢扣件的租金和使用期限,租金结算方式,违约条款及合同有效期。某租赁站个体经营者张某与劳务公司项目经理廖某在合同上签字,并加盖了租赁站和劳务公司的印章,同时,某建筑公司的陈某在该合同尾页签署“若因乙方不能按合同支付甲方租赁费,担保方有权在乙方应收的费用中支付甲方”内容,并加盖了“成都某建筑公司**光华项目”的印章。此后,张某的租赁站向劳务公司分包的“**光华”工程工地分批提供了建筑架料钢架管、钢扣件。

2008年11月,某建筑公司与劳务公司解除劳务分包合同关系。2008年12月29日,廖某以劳务公司负责人身份向张某出具《暂欠条》一张,载明“今有租赁站与我公司**光华钢管租金共计110000元,以最终结算为准”。2009年1月6日,廖某代表劳务公司与建筑公司“**光华”工程的项目经理刘某在公安局派出所解决民工纠纷,张某得知后到该所要求劳务公司支付租金归还建筑架料,廖某当场向张某出具《证明》一份,载明“兹有**公司租有租赁站张某架管17629米,扣件4244,以上数据全部转与我公司认可、归还”。此后,张某以劳务公司未支付所欠租金,建筑公司也未归还建筑架料为由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与劳务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根据查明的事实,张某在合同签订后履行了向劳务公司分包的“**光华”工程工地分批次提供建筑架料的义务,而廖某作为劳务公司全权负责该工程的项目经理,其出具的《暂欠条》系代表劳务公司的职务行为,该欠条内容可以证明经双方结算,截止当日劳务公司欠张某在租用建筑架料的租金达110000元。劳务公司至今未向张某支付,已构成违约,因此劳务公司应承担向张某支付租金的民事。廖某作为劳务公司的项目经理向张某出具的《证明》可以认定劳务公司认可向张某租赁的建筑架料数量,且在此后全部转与第三人某建筑公司,第三人项目经理刘某当场予以认可并承诺归还的事实。但由于张某与第三人并未建立任何租赁合同关系及对租金、租赁期限等事宜进行协商,因此不能认定双方形成了事实的租赁合同关系。但由于本案所涉租赁物在劳务公司撤离“**光华”建设工地后即由第三人占有和保管,且第三人项目经理刘某代表第三人已经承诺由其负责归还,故第三人应承担返还租赁物的。据此,原审判决:第三人某建筑公司向张某归还建筑架料钢架管。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张某、劳务公司、第三人分担。

宣判后,某建筑公司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某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律师在二审中提出了:1、委托书2、证明3租赁合同4、证人刘某出庭作证。二审审理查明,2009年8月16日,廖某出具证明,载明:“我公司向租赁站租赁的所有钢架管和扣件均在我公司承包的仁和春天工地”。此证明与一审中的其出具的证明内容相矛盾,且张某以及劳务公司并无其他直接证据证明租赁物存放在第三人某建筑公司处以及由第三人承诺归还。故张某主张由第三人某建筑公司归还租赁物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本案事实错误,依法改判:成都某劳务公司向张某归还建筑架料钢架管。同时免除第三人负担任何诉讼费用。

律师评述:

律师作为第三人某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有如下几点看法:一、某建筑公司与张某、劳务公司之间的诉讼标的无直接关系,依法也不负有返还义务,原审不应将上诉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二、原判认定张某的钢架管及钢扣件在某建筑公司工地是错误的,因没有证据证明张某出租的钢架管及钢扣件实际用于了上诉人承建的“**光华”工地。某建筑公司从未对张某和劳务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进行过任何形式的确认和承诺。本案的关键在于,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只约束合同当事人,本案的租赁关系是由张某和劳务公司之间建立的,劳务公司就应当承担归还其承租的建筑材料于张某的。

如何控制建筑项目的成本

法律咨询:

建筑项目成本如何进行控制

律师回答:

1、根据审定的施工图预算,确定编制预算书,编制预算成本。

1)要求预算员,确定分部分项工程量。

2)各班组分部分项编制材料需求预算。

3)将1)、2)项相对比,确定分部分项工程量编制施工预算,据此确定预算成本。

2、施工环节过程中的建议:

1)根据分部分项核算的要求做好现场分部分项工程的物料消耗记录。要求填写出库单时要明确用途,能够满足工程分部分项核算的要求。

2)库房出库要严格按照施工预算成本的定额进行出库,同时进行有效的监督,杜绝以领代耗的现象,实际成本中消耗材料的数量必须是计算期内工程施工中的实际消耗量。以领用未耗用的材料要及时办理退料手续;需要下期继续使用的,要办理假退库手续。超出施工预算定额的部分要分析原因,履行超额领料审批手续后出库。

3)项目部要安排人员进行施工过程中的动态控制,多抽查,长监督,杜绝材料的浪费和停窝工现象。

4)建立“责、权、利相协调”的项目成本控制中心。项目经理作为给中心的负责人,全权负责项目施工的成本控制,由项目经理负责把该中心的成本分解给个人,工程施工的每个阶段,甚至每个工序,把个人利益与项目成本控制指标挂钩,严格考核,奖罚明确。防止成本控制人人有责,人人不管。项目成本控制要随着施工进度的各环节连续进行,不能疏漏,做到项目成本自始至终置于有效控制之下,防止项目成本失控。

5)按照预先确定的利润目标,进行成本管理。加强对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成本动态的监控,施工过程中要经常进行成本考核分析,杜绝“干活的不算帐,不算不知道,一算吓一跳”现象。

6)填写出入库单时要与购货清单相一致,本批入库出库与上批入库出库的名称、规格、计量单位相统一,未一致的必须进行折算统一。

7)材料采购过程中,要保证材料的质量和数量。加强现场材料消耗财务挂帐的及时性。提高模板及零部件的利用率,做好现场工程机械的维护保养工作,延长工程机械的使用寿命,进一步达到节源增效的目的。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第三十二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第三十三条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


文章来源:合肥建设施工合同律师
律师:刘晨光 [合肥]
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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