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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保险公司理赔时间 什么是车上座位责任险
2023年2月3日  大连保险律师

  姜云律师,大连保险律师,现执业于北京高文(大连)律师事务所,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交通事故保险公司理赔时间

保险理赔,是指在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而使被保险人财产受到损失或人身生命受到损害时,或保单约定的其它保险事故出现而需要给付保险金时,保险公司根据合同规定,履行赔偿或给付的行为,是直接体现保险职能和履行保险的工作。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应在保险时限内进行赔偿,否则,超过了保险时限,保险公司将不再赔偿。

交通事故理赔期限是指保险条款规定的保险人接受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的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这两种期限在保险条款中有如下几种表述:

1、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第十七条规定:

在承运人会同收货人作出货物运输事故签证时起,被保险人如果经过180天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不提供必要的单据、证件,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2、一些人寿和健康保险条款对保险事故通知都作了类似的规定: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通知保险人,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增加的勘查、调查等项费用。

3、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二十八条规定: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10天内向保险人提交本条款第十二条规定的或保险人要求能证明事故原因、性质、划分和损失确定等的各种必要单证。第三十条又规定: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的保险赔款。

索赔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享有的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权利的期间。

如保险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什么是车上座位责任险

什么是车上座位险

车上责座位任险是指投保了这个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和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以及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保险公司在保险单所载明的本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保险: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上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和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殆偿、以及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该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免险:

由于以下原因引起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货物遭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

违法载运或因包装、紧固不善,装载、遮盖不当造成的货物损失;

车上人员携带的私人物品、违章搭乘的人员或违章所载货物;

由于驾驶员的故意行为、紧急刹车或本车上的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所致的人身伤亡、货物损失以及车上人员在车下时所受的人身伤亡;

其它不属于保险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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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云——大连保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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