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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服务创新始于点滴 小小凭证也有大作用 保险凭证”知多少
2023年1月19日  大连保险律师

 姜云律师,大连保险律师,现执业于北京高文(大连)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保险服务创新始于点滴 小小凭证也有大作用

保险业是一个服务性行业,它所关注的目标是如何为客户提供更加价低质优的服务,所以保险凭证功能的进一步开发也应该从服务入手,一方面为客户和保险公司提供各种方便,另

  保险业是一个服务性行业,它所关注的目标是如何为客户提供更加价低质优的服务,所以保险凭证功能的进一步开发也应该从服务入手,一方面为客户和保险公司提供各种方便,另一方面增进客户与保险公司的感情。

  具体来说,保险凭证功能的进一步开发包括两项内容:保险凭证使用材料的发展和保险凭证功能的扩展。

  由于保险凭证的使用材料是保险凭证的载体,保险凭证功能的发挥与使用材料之间密切相关,如果使用材料不发展,保险凭证的某些功能是无法发挥出来的,因此有必要先对保险凭证的使用材料进行更新。为了更加便于携带或使用,保险凭证可以制作成纸卡或电子卡。纸卡形式的保险凭证与个人名片相似,只列明保险人、被保险人、险种、保单编号、保险人的联系方式等简要内容,其优点是制作成本低廉,其缺点是所能记载的信息量有限,导致某些保险服务不能及时予以提供。

  电子卡形式的保险凭证类似于信用卡,通过保险公司及相关机构的的电脑终端,可以载入或输出被保险人及其投保险种的详细信息,相当于一个被保险人在某家保险公司投保险种的移动档案,使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能够迅速了解到被保险人的保险情况,便于及时提供相关的服务。电子卡的缺点是制作成本和管理成本偏高,需要专门人员来开发和维护,所以保险公司可以只对一定险种且达到一定保额的重要客户进行配发。

  保险凭证功能的扩展是指保险公司通过保险凭证,不但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险事件发生后的损失补偿或经济给付,而且在保险期限内尽力帮助客户解决困难,尤其是那些身处外地的客户。保险公司应该允许客户凭借保险凭证,到保险公司的其他分支机构寻求各种支援,例如旅行咨询服务、订票订房服务、法律人员介绍服务、翻译人员介绍服务、大使馆或领事馆联系服务、医疗支援服务、紧急医疗运送服务。虽然保险公司不可能在各个地方都设立分支机构,但是保险公司可以通过服务电话为客户提供各种信息支持。

  长期寿险保单一般都具有现金价值,我国的保险公司允许保单持有人按照现金价值或者其一定比例进行保单抵押贷款,但是要履行一定的手续并交付贷款利息。如果保险公司能够将保险凭证做成电子卡的形式,允许客户在一定期限内以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贷款或消费,不计利息或以较低的贷款利率进行支付,那么将会引起客户极大的兴趣,因为电子卡式保险凭证不但具有证明保险合同成立的功能,还可以应付客户意外的、紧急的支出。

  由于我国不允许保险公司与银行混业经营,保单持有人可以选择是否增加该项服务,是否同意由保险公司与银行共享自己的信息,然后由二者联名发卡;或者是保险公司允许保单持有人在一定额度内任意调整保额,相当于部分退保,然后由保险公司将退保费自动划转到保单持有人的某个银行账户,并同意保单持有人在一定期限内恢复原保额将不扣减或只扣减很少的手续费。

保险业是一个服务性行业,它所关注的目标是如何为客户提供更加价低质优的服务,所以保险凭证功能的进一步开发也应该从服务入手,一方面为客户和保险公司提供各种方便,另

  保险凭证功能的开发,对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双方都具有积极的意义。其中,被保险人所获得的益处比较直接和明显,他们不但可以享受到投保和理赔服务,还可以享受到其间的附加服务,从而解决了生活、工作中的许多困难和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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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凭证又称小保单,是由被保险人一方持有的证明其已经获得某项保险保障的保险合同之一,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与保险单的法律效力相同。保险凭证具有两项基本功能:证明保险合同成立和便于携带或使用。与这两项基本功能相对应,保险凭证通常在两种情况下使用:其一是在团体保险业务中,虽然存在多个被保险人,但是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是一份保险和同,所以出具一张保险单,一般由被保险人所在的团体持有,为了证明被保险人已经拥有了某项保险保障,保险公司会向各个被保险人出具保险凭证;其二是针对被保险人需要经常携带或使用保险合同文件的情况,多页纸组成的保险单不够方便,保险凭证通常可以将相关内容表述在一页纸上,为被保险人携带或使用提供了极大的方便,我国一般是在机动车辆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货物运输保险中使用。

保险凭证”知多少

原罪就是保险凭证。因为保险凭证不全,结果引来很多理赔烦恼。提到保险凭证这个词,普通市民肯定觉得它不如保单、投保书那样熟悉。但在日常的生活中,却经常会接触到它。

  ;原罪;就是保险凭证。因为保险凭证不全,结果引来很多理赔烦恼。提到;保险凭证;这个词,普通市民肯定觉得它不如;保单;、;投保书;那样熟悉。但在日常的生活中,却经常会接触到它。那么,保险凭证究竟会怎样影响我们的权益,应该怎样保管和处置它呢本期保险版将为您举出生活中的5个案例,看看这小小的保险凭证发挥着怎样的作用。

  车险凭证遗失能否理赔

  [案例]2005年7月,李先生为自己的轿车投保了几乎全套的车险,保险期为1年。2005年11月17日上午,李先生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轿车于该日凌晨被盗,随车被盗的还有放置在副驾驶座前工具箱内的车辆保险单正本等。同日,李先生就车辆失窃事宜向保险公司报案。之后,李先生又向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了报失登记,并登报进行了公告。次年7月,公安刑侦部门在李先生报警时出具给其的案件接报回执单上注明;案件已破,车未缴获;字样,并加盖了公章,同时写明了刑案编号。

  李先生车辆被盗已成事实,但是,当李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时,保险公司却提出李先生未能提供车辆保险单正本等书面材料,按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条款,若原告未履行合同义务,保险公司有理由拒赔。那么这样一起遗失保险凭证的案子依照法律能获得理赔吗最后法院裁定原告胜诉,理由是原告报警时已明确表明随车的保险单正本等材料被盗,这是第一时间内形成的证据,法院可予认定。[点评]

  上述案例产生纠纷的关键在于理赔时缺失保险凭证,保险人难以证明自己已与保险公司就保险达成有关协议。在案例中,保险公司正是抓住李先生无法出具保险凭证这一点拒绝理赔。

  此案虽然具有特殊性,但从中我们可以获得一些普遍适用的保险小常识。首先,正如法院在作出判决时依据的理由,对全车盗抢险的免责条款,应理解为能履行提供上述材料的义务而拒不履行,保险人方可拒绝赔偿。因此如果在理赔时您也遗失了保险凭证,若能找到确实的依据证明无法提供凭证的不可抗力,就有机会获得理赔。其次,更多时候,遗失凭证时并不会留下这样一些证据,理赔时就会遇到麻烦。因此我们提醒各位保民,一定要妥善保管好保险的重要凭证。条件允许的话,保险凭证最好和所保的标的物分开存放。

  门票、车票也是保险凭证

  [案例]2004年10月12日,某校大二学生王某在长途东站买了一张长途汽车票,票价是40元,外加1元的太平洋乘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保险金额是人民币两万元整。行车当天,由于雨大路滑,加上车速较快,发生了车祸。在车祸中,王某失去脾脏断了肋骨。医院鉴定,王某属于八级伤残。

原罪就是保险凭证。因为保险凭证不全,结果引来很多理赔烦恼。提到保险凭证这个词,普通市民肯定觉得它不如保单、投保书那样熟悉。但在日常的生活中,却经常会接触到它。

  当遭遇不幸的王某拿着当日的车票去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却被告知由于其所持车票并未被剪口,这种做法不在保险赔偿范围之内,不能理赔。[点评]

  出门在外,难保有什么意外,相关的单位为出行者办理的保险也较齐备,只是保险凭证一般都含在各种门票、车票、收据中。如根据有关规定,火车票票价中包含基本票价2%的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车票就是保险凭证,不另外签发保险凭证。又比如平日到公园去玩,门票中有一部分就是保险费,而门票同时也成为保险凭证,一旦出现意外,是极重要的赔付凭证。出案理赔时,保险公司都会要求出具这些凭证。

  但是,大多数人对于乘车买票这种小事,很少会放在心上,买完票后随手一扔是常有的事,一旦发生事故理赔时就会遇到麻烦。为了避免此类情况,记者提醒市民票据虽小,还是应该保管。

  此外,必须注意的是,这些票据只有经过剪票,才使保险的有效期生效。但案例中的大学生正是在这小小的检票口上栽了跟头,丧失了保护自己权利的机会。

  煤气保单为何如此简单

  [案例]刘女士前两个月收到煤气账单时,发现有些不同,这张还不及煤气账单大小的保险单却怎么样都不能让她放心里面提到的;意外伤害;究竟包含哪些状况是煤气泄漏、爆炸还是别的如果火灾等其他原因导致的煤气事故,是不是可以纳入理赔范围如果隔壁家发生煤气事故,殃及自家,是不是可以获赔呢如果租的是别人的房子,投保后租房者能够获得赔偿吗这个小保单没有受益人,万一投保人因为煤气中毒意外身故,保险金该由谁领取呢

  这么多疑问困扰,刘女士觉得自己搞不清楚的保险还是不要轻易购买,于是她打电话给燃气公司。[点评]

  煤气保险单就是一种典型的;保险凭证;,记载内容简明扼要,随同煤气账单一起寄到市民家中,而且完全是自愿投保。如果市民不想投保,单单把保单撕下即可。那么,会不会因为保险凭证内容有限,从而伤害市民的保险权益呢刘女士的这种担心应该是多余的,因为保险凭证和保险合同毕竟是两回事,虽然很多条款凭证上没有,但是在;国寿燃气用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里都有明文。比如所谓的意外定义为;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而未列明的保险受益人其实就按照法定继承人来确定。

  旅游意外险凭证哪里寻

  [案例]去年11月,市民梁小姐通过某旅游网站,定了去澳洲旅游的度假产品,同时购买了该网站推介的一款境外旅游意外险,保费为110元。不过,该旅游网站寄来机票、签证时,却没有将保险单一并交给梁小姐,只给了一个投保成功的登记号。

原罪就是保险凭证。因为保险凭证不全,结果引来很多理赔烦恼。提到保险凭证这个词,普通市民肯定觉得它不如保单、投保书那样熟悉。但在日常的生活中,却经常会接触到它。

  后来在梁小姐的极力要求下,旅游网站终于同意寄给梁小姐一份打印的所谓;保险凭证;,梁小姐虽然觉得安心一点,但是对于没有拿到保险单始终耿耿于怀。[点评]

  梁小姐的担心并非没有道理,毕竟经过了中介,资金是否安全地经过各个环节确实值得思量。尤其对于意外险来说,其保险期限通常只有3到10天,如果不在指定的日期开始保险,那么这个保险就是一张废纸。显然,该旅游网站和保险公司在流程上做得不够人性化。

  就保险业的发展来说,电子化肯定是最明显的趋势,未来很多投保的流程都将在网络上完成。如果旅游网站和保险公司开发一种电子化的保险凭证,免除市民投保时的后顾之忧,也应算是保险业的创新措施之一吧。

  团险的个人凭证是否有效

  [案例]2001年2月,某中学初三学生李甲因交通事故身亡。此后,其父李乙拿一张由张某签发的保险凭证到学校要求办理保险赔偿。学校审查后,发现在留存的被保险人登记底册上没有李甲名字,因此,认为李甲未参加保险,故而不能代其向保险公司索赔。李乙即委托律师以学校工作失误致其无法获得赔偿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学校赔偿保险赔偿金5000元。

  另经查实,本案所涉险种一款学生团体险。按要求,保险凭证要填上被保险人姓名、日期并由经办人签名;保险凭证要对折撕开,一半给被保险学生或家长,另一半作存根;教师要将已投保的学生登记造册,交学校与人寿公司备查。但因疏忽,在发给学生的保险凭证上,只有部分填写了被保险学生姓名,其余的仅填写了投保日期及;张某;的名字。法院在一、二审过程中,由于对造成保险凭证没有生效的原因认定不同,作出了两种不同的裁决。'

  [点评]

  其实不只是学校,一些企业也会为其下有风险的岗位职工购买团体保险。根据《保险合同法》,在一张团体保险单项下,需要给每一个参加保险的人签发一张单独的凭证。出案理赔时,参保人须向保险公司出具这种凭证,证明自己参保方能获得理赔。案例中李乙从张某那里拿到的就是这种单独凭证。

  值得注意的是,在办理这种集体保险时,多数单位都和案例中的中学一样,会指定相关人员替参保人代为办理保险手续,参保人所要做的一般只是向代办人缴纳保费。通常,出于对代办人的信任,参保人不会对保险办理中的具体事项过多干涉。因此,参加集体保险的人在索要凭证时,还应及时核对凭证上的信息是否属实、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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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云——大连保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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