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鞍山分公司对“大运1”轮运输的1235.5吨钢材货物承保了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保险。该货物在目的港开舱卸货时发现部分水湿生锈。经保险公估检验定损确定货物损失人民币约57.3万元。保险公司向货物收货人支付全部保险赔偿金后对“大运1”轮船东提起货损代位求偿之诉。姜云律师作为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全程参加了案件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运单的性质、承运人的免责抗辩、货损公估报告效力以及货损金额是否合理等案件争议焦点问题进行了多轮激烈辩论,姜云律师代表保险公司发表了充分、详细、有力的代理意见,并最终全部被法院采纳。大连海事法院最终判决全部支持了保险公司的货损追偿请求,追偿效果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