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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云律师代理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第三批涉“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
2022年4月25日  大连保险律师

  2017年2月25日,中远大连公司代理新鑫海公司签发提单,载明托运人鑫联升公司,装货港中国大连,卸货港印度那瓦舍瓦,共6个集装箱。该提单下的货物于2017年3月23日在卸货港卸船,新鑫海公司的卸货港代理向收货人发出提货通知。截至2019年12月5日,该提单下的集装箱货物仍堆存在码头,处于印度海关监管之下,无人提货。新鑫海公司起诉请求鑫联升公司及发货人凯斯克公司返还集装箱或赔偿集装箱价值及利息,并连带支付滞箱费、堆存费、港杂费等费用及利息共计约人民币1400万元。

大连海事法院审理认为,新鑫海公司主张本案适用提单约定的法律,鑫联升公司提交的电放申请保函明确记载同意将提单中的所有条款(包括所有背面条款以及管辖权及法律适用条款)作为运输合同的一部分,鑫联升公司与新鑫海公司就法律适用达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根据提单背面首要条款和法律适用条款的约定,本案应当适用提单背面条款第27条第1项约定的新加坡法律。根据委托查明的新加坡法律中与涉案争议相关的规定,判决鑫联升公司向新鑫海公司支付滞箱费及利息、集装箱损失等。新鑫海公司未证明凯斯克公司实际托运人的法律身份,故驳回其对凯斯克公司的诉请。

  涉外案件审理中的核心程序问题在于如何确定适用的准据法,若准据法为域外法时,则需要对该域外法的具体内容准确查明并正确适用。域外法的准确查明和适用对于依法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本案系根据当事人约定适用新加坡法律审理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法院通过委托法律查明服务机构查明新加坡法律中与涉案纠纷相关的规定并准确予以适用,判定各方当事人责任。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体现了当事人对本案诉讼程序和判决结果的认可,实现了准确查明、适用外国法定分止争的良好效果,为加快构建并完善域外法查明及适用的法律机制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姜云律师在本案中代理凯斯克公司围绕诉讼主体、法律适用、外国法查明、法律责任及赔偿金额等焦点问题共向法院提交16份书面意见,充分阐明观点,获得法院的全面支持,为客户取得全胜的极佳诉讼结果。

  该案入选大连海事法院2019十大典型案例,并于2022年2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第三批涉“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


来源: 大连保险律师  


姜云——大连保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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