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30日,大连某船厂作为造船方与作为买方的某巴林公司签订合同,约定船厂建造并向买方交付一个7000吨举力浮船坞。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提供还款保函、履约保函等出现纠纷,买方于2015年12月3日致函船厂告知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第一期造船进度款。
2016年1月26日,根据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船厂向买方发出仲裁通知,在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LMAA)提起仲裁,请求买方偿还第一期造船进度款及利息2481777.5美元,并索赔因买方解除合同给船厂造成的损失约300万美元。买方在仲裁中提出反索赔,请求仲裁员确认买方有权保留船厂支付的第一期造船进度款及利息2481777.5美元并索赔由于船厂违反合同和买方终止合同而产生的损失包括要求船厂支付履约保函下157万美元。
本案于2017年12月7日和解结案,历时近2年,途中经过仲裁文件提交、证据披露、仲裁和解谈判等阶段,姜云律师为客户船厂提供了全程专业、严谨、细致、耐心的法律服务,在仲裁文件提交方面,制作精良细致文件,严格把关、迅速推进,对买方不正当的程序拖延请求据理力争;在证据披露的形式和内容方面为客户向仲裁庭争取到了十分有利的地位和局面,并以此成功迫使买方主动提出和解请求,为客户最终成功通过仲裁达到商业目的铺平了道路,获得客户的满意和好评。
在中国船厂伦敦仲裁屡屡败诉的大背景下,这一仲裁结果实难能可贵,本案不失为一起中国律师处理中国船厂之造船合同纠纷伦敦仲裁案的成功典范。